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2015年
十四、加强园长队伍建设
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五、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2012年底前
十六、加强分工协作
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3月前
十七、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八、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