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九、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
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药监局、综治办、食安办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制定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一、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二、扩大幼教师资来源
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并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省委编办
完成时限:2011~2015年
十三、加强师资培训
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省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