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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0〕2448号)


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三农”项目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与债权人约定,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涉农企业(含农户、农村合作组织,下同)及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市农担公司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政府资金强农、惠农、促农的目的。

第二章 农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和担保规模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是由市、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出资。首期农业担保资金5.6亿元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市农担公司,其中市财政注入资金3亿元委托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管理。
  第五条 农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和社会资金,通过入资市农担公司股权(融资规模应低于国有资本金)、由市农担公司托管等形式扩大农业担保资金规模,也可以接收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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