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查审核等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和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如属于国家规定鼓励进口的,或国家虽规定为限制进口但属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质量检验检测等目的的,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采购一定数量的进口产品;国家虽未限制进口但属于一般办公类设备用品及电梯、空调和交通工具等专用设备的,除符合《
政府采购法》第
十条规定情形外,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从严审核。
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三、对政府采购频率较高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质量检测等进口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论证。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品目清单,自行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产品品目清单和专家论证意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该产品品目清单由省财政厅通过指定媒体正式向全省公布,有效期为一年。采购单位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该清单列举的进口产品时,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