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组织农业、水利、财政、审计、农机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七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八条 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标准:其中良种繁育体系: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种子检测设施完备,育种单位科研条件明显改善,能够提供有效的良种、技术支撑。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技推广服务设施齐全,设备完善,手段先进,科技入户率有较大提高。
耕地质量监测体系:监测设备配置合理,每县每年能获得容重、田持、有机质、全氮、微量元素等32项指标的1000多个数据,并能随时获得大量土壤水份数据,能够对耕地质量与施肥效应实行定点、长期、有效监控,动态掌握耕地质量和土壤养分变化趋势。
植保服务体系:项目区统防统治水平大幅提高,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报准确率提高到95%以上,造成的损失减少20~30%,农药使用量较目前减少20%左右,土壤中农药残留量降低20%以上,粮食品质显著提高。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监测体系:面源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科学,工程布局合理,治理效果良好,能有效控制稻田退水的污染。监测设施完备,监测点分布科学,监测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成为国家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 管理制度标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