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年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固定资产移交资料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以备查验。
(二)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田间工程尽可能移交至农民手中,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至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县(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对建成项目,要形成项目建设成果表,要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新乡市和各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各项目单位要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所有项目实行报账制,以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无误后10日内应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其中省级承担地方配套资金50%以上,其余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财政直管县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所需市、县(市)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不按时开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将视情节轻重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