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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由各县(市)编报,新乡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均由公开招标产生。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并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招标过程由有关县(市)大项目办监督。未设立大项目办机构的县(市),由该县(市)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县(市)直有《招投标法》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农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县级初验后,由各县(市)上报请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根据复验情况,市千亿斤项目办公室可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和省提出奖惩措施及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级复验后申请省级终验。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财政、审计、农机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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