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质量兴市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质量兴市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质量兴市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保证质量兴市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与各单位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考核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全面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坚持以质取胜方针,大力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人民质量意识,切实发挥质量工作在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经济强市、实现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被考核的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
三、考核的内容
(一)对县(市)、区政府(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考核的内容
1.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的决定、方案制定情况;
2.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4.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的资金保障情况;
5.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6.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7.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8.实施品牌战略情况;
9.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发展质量等水平提升情况;
10.实施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