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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等9件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等9件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制止
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等9件规章的决定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10〕39号)和《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94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根据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的决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本决定附件所列的规章。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修改日期及文号

1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1996年11月21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
  1996年11月21日实施

2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7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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