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办〔2010〕15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科学、规范地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根据《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凤台县、各区、毛集实验区、淮南经济开发区、山南新区、市直目标任务单位和引荐项目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三条 利用外资:指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对外借款等。
第四条 引进内资:指市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其它多种方式投入到本市的市外资金。
第五条 单个项目利用外资额1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内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计奖原则
第六条 利用外资的确认以上报国家商务部数据(统计系统上传数据)、验资证明、海关统计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为准。
第七条 引进内资的确认
(一)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设备清单及其它有效凭证为依据,无法提供的以企业注册资金(外来投资部分)或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主要考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
(二)外地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双方合同确认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作价为准。
(三)商贸流通和其它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引资额,无法确认的按其注册资金计算。
(四)兼并、收购、参股本地企业的投入,以直接投入的现金计算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