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办科室收到重要件后要在1小时内提出重要件的紧急程度分类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或以上领导确定后,加盖“紧急程度和办结时限专用章 ”,并抄报秘书长备案。
第七条 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用最短的时间办结。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特急件、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批示或签发。
第八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体上访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市政府值班室须在半小时内通知承办科室并同时报告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承办科室须在1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值班室,再由市政府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承办科室都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第九条 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市长、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市长不在时,呈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6小时前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印。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
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12小时前送印。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十条 承办科的科长、副科长负责特急件、急件办理的全程跟踪和督办。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在办理特急件和急件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