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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0年10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市人民政府机关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及以上机关各部门,下同)、自治区机关(即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驻桂部队军级单位及以上机关各部门,下同)、本市机关(即市委、人大、政协、市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驻邕部队,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机关和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社会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第三条 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重要件。
  本规定所涉及重要紧急公文办理的起算和截止时限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不作顺延。
  第四条 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文书科负责。文书科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并呈送有关领导或分转相关科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公文收转专用章 ”。标明收到公文的具体时间。
  政府值班室和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也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 重要件中凡属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机关的来文来电和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呈报市人民政府的来文来电由文书科呈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其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文书科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科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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