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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七十八)单位和个人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上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其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禁止使用违规票据。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一)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二)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三)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四)部门和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五)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而使用违规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十七)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八十八)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八十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九十)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三)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四)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七)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八)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九十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一○四)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七)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八)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九)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一一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一一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一一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一一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一一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一一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一一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一一八)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一一九)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二○)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二一)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二二)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二三)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一二四)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一二五)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一二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二七)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二八)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二九)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一三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三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三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一三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三五)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一三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七)偷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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