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财法〔2010〕2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3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财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本系统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明确各处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厅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包括政策法规处、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处、综合处、行政政法处、农业处、企业处、外债金融处、社会保障处、经济建设处、财政监督局、会计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要求。梳理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界定法定执法职能,确定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充分、责任落实、程序规范、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制度完备,考核严格,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财政厅“三定”规定,目前我厅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有: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省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全省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财政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执法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政策法规处。负责财政法制工作;负责本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会签,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提出本省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组织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审核和上报;参与审核其他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赔偿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全省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全省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省开展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省级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2.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牵头负责制定政府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省以下财政体制和省与市、县财政分配政策;负责与中央、市县的财政体制与结算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省级财政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地方性债务的政策制定、统计及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和管理,指导市县研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3.税政处。参与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参与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与省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地方税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政策,转报减免税申请;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等调查,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4.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牵头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审核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与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不含监狱、劳教企业、协作企业)和省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负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资产处置机构。
5.预算执行局。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市县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省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省级财政资金。
6.国库支付处。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和审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下达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总会计对账;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负责向预算内外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析,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
7.综合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全省及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全省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负责全省彩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审核公益金使用计划;参与研究制定住房、工资、物价改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全省和省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8.行政政法处。负责省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含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法(含监狱劳教)、军警、人防(民防)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制定、修订、解释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和涉外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监狱劳教企业财务管理;负责省属监狱劳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农业处。负责省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农办(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省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研究制定财政扶贫政策,管理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同有关省级农口厅局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组织编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决算;负责归口行业事业、企业的财务管理。
10.企业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制定省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并负责归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牵头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总工会、机械设备成套局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归口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负责有关省财政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省级粮油、棉花、食糖、生猪、化肥、农药、医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省物产集团公司、杭钢等转体省级企业集团公司本级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
11.外债金融处。负责全省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管理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管理;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政性公共资源的汇总审核;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厅外事接待工作。
12.社会保障处。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公务员局)、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含老龄办、移民办)、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行政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社会保障预决算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制定。
13.经济建设处。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含物价局、能源局)、国土资源(含地勘局、测绘局)、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负责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
14.财政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制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厅内各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15.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制定或审核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依法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省会计委派工作。
16.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管,拟订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依法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以及评审专家库、商品价格库和供应商库;依法认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事务;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
17.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指导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和预算管理,组织编制乡镇财政决算;制定财政支持村级组织建设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补助政策;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与村级财务、农民负担监管;负责农业税停征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制度,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立项县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工程设计、扩初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项目计划的编报与批复、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统计工作;办理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相关工作,负责与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
(二)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合过错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予以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该执法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责任追究的内容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行为等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72、
73、
74、
75、
76、
77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70条规定的情形;
2.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
行政处罚法》第
55、
56、
57、
58、
59、
60、
61、
62条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有《
信访条例》第
42、
43、
44、
45、
46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第
40条规定的情形;
4.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80、
81、
82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28条规定的情形;
5.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
行政复议法》第
34、
35、
36、
37条规定的情形;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
国家赔偿法》第
3、
4条规定的情形,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责任的意见,报请厅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责任的,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处理决定。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其法律依据
2.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流程(略)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
1.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2.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附1: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七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
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条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五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十五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八条
12.《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
四条
14.《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三款、第
十三条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七条
1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条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19.《
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
20.《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六条
21.《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十八条
2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
23.《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四条
2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三条
25.《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
二条
2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
三条
2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十条
2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五条
2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
30.《
企业财务通则》第
四条
3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十五条
3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条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第
四条
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第
二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三十七条
附2: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