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绩效〔2010〕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绩效评价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绩效评价档案资源,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绩效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档案是指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部门、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绩效评价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五条 绩效评价档案应按照“谁实施评价,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实施评价的档案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归档,其中: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报告及附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委托单位存档备查;各部门、单位自行实施评价的档案由部门、单位各自负责归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档案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绩效评价档案归档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