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街(镇)工会组织建设。要配强配好街(镇)工会干部,把街(镇)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考核范围。各街(镇)党政部门要加大对街(镇)工会经费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街(镇)工会相对薄弱的问题。
二、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积极作用
5.发挥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着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意见》(穗劳社函〔2009〕870号),按照“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行动计划”的要求,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作中,促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好开展。继续推动《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立法。
6.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大厂务公开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职代会职权,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履行。当前,特别要重视转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依法开好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企业在重组或关闭过程中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重视参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落实职代会(教代会)对改革事务的知情权、改革过程的参与权、改制方案的审议通过权,对职工身份转换、转岗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7加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力度。完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支持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工会要积极主动依法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区、县级市总工会要派员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劳动纠纷。加强行业性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参与调解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8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支持工会依法督促企事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标准,纠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检查三级网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要重视工会依法发出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建议书,并及时整改;对不予整改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