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住建局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管:
房屋登记环节对房屋产权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登记手续是否齐全,房屋用途是否与土地登记用途一致。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是否与实际开发规模相符。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公共设施建设是否落实等。
6、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7、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组织企业改制方案的评审。组织核定改制企业资产额、改制费用、改制资金缺口额,核定需要用土地出让金弥补数额;
核定招拍挂出让土地时作为不动产转让的房屋等资产价值,以及出让土地时设置的返还或返销房屋、安置职工的条件是否实施到位;
研究制定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时处置破产企业剩余土地资产并完善规划和土地手续。对保留土地资产实施监管,引导产业发展和企业土地综合效率最大化。
8、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和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四)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监管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管。
六、责任追究
(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行为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当提交监管办公室或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不按程序审批或自行决定不报批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沟通协助整改。监管领导小组或监管办公室在监管中发现职能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责令相关部门中止出让活动,纠正后方可重新组织出让;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