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
周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全程监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有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依法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土地规划、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呈报、土地出让与交易、土地出让价款收缴与土地交付、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土地收入管理与使用等。
二、监督对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
(一)禁止性条款
1、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禁止违反规定协议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禁止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
4、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公告中设置旨在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