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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
23.《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受精管理办法
》第
十八条
24.《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七条
、第
五十一条
25.《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六十一条
四、
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6.将《
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
三条
第二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7.将《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
一条
、《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
十一条
第二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五、
对下列法规中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28.删去《
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一条
第二款中“集邮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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