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删去《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副本”。
7.删去《
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五十七条。
8.删去《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
二十条中“持有暂住证的方可从事经商、劳务活动。”
删去第二十一条。
9.删去《
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工业用地”。
10.将《
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中“期满三个月前”修改为“期满三十日前”。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