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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

  5.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删去《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副本”。
  7.删去《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8.删去《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中“持有暂住证的方可从事经商、劳务活动。”
  删去第二十一条。
  9.删去《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工业用地”。
  10.将《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期满三个月前”修改为“期满三十日前”。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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