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10〕232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本市相关废止文件一并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2347号)第一条。
三、《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732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