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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修订)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教育法确定教育发展规划,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县的教育经费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办学经费由自治县财政解决发生困难时,可以申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重视对教育的多项投入,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做好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科技人才交流,开拓科技市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在经济中的含量。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事业,鼓励兴办文化产业。组织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
  提倡在满族传统节日颁金节(农历十月十三日)举行具有满族特色的文化活动。
  自治县重视各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抢救、研究,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名胜古迹。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重视史志编篡和档案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卫生工作以农村为重点,健全县、乡(镇)、村预防保健和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卫生医疗队伍建设,改善医疗设施和提高技术水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依法加强药品和医疗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重视民族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条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自治县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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