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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可以进行适度猎捕。其中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到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猎捕证;属于其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自治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对于受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畜牧业,提倡舍饲圈养,在良种引进和繁育、疫病防治、草场建设、饲料加工、养殖技术推广、专业技术队伍培训、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加强服务,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商品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境内水能资源,发展能源工业。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水产养殖业,加强渔政管理,鼓励水产品出口创汇。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土特产品多种经营生产,建设名优土特产品保护区和生产基地。
  第三十条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藏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经过批准在指定范围内开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采矿、化工、建材、食品等地方工业,因地制宜发展林产品、农副产品和矿产品加工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商品市场,依法管理市场,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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