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