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条文: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条文: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