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条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