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条文: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且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