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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教通﹝2010﹞203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条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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