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申请资金资助的金额、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需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六)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
(二)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定后,将初审(推荐)报告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请平台建设资金资助并列入补助项目范围的,由市财政局预拨补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并通过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剩余资金。申请平台运营及维护费用资金资助并列入补助项目范围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同一平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予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