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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平台资金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国家服务外包平台资金面向全市服务外包平台项目,市级服务外包平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示范区平台项目,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费给予50%、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运营维护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属于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总额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申报平台资金的项目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市级服务外包平台资金申报项目主体须在示范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二)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三)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等;
  (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每个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成周期内原则上只能对一个平台项目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同一类型平台项目原则上每个区县限报一个。
  第十条 申请平台建设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五)平台设备购置清单及预算,已完成项目需提供付款凭证。
  (六)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运营维护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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