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遏止国有资产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市直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或出借,以及账面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全额拨款单位除办公设备(含交通、专用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国资委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我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复核、批复、处置、收入收缴、调账。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政府采购招标定点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大型专业设备等资产的转让,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场内公开处置,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否则须经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