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每条道路的位置设置一块招牌。招牌的设计、制作与悬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牌的规格、样式、颜色要与建筑物的功能及形式、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街区风貌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二)招牌的颜色要简洁、清晰、明快,并与周边建(构)筑物、景观环境相协调,宜使用中等明度中低纯度色彩;
(三)招牌的字体书写要规范、准确。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时,应将汉字放在主要部位;
(四)招牌的制作材料应使用适当的室外装饰材料,禁用易燃材料,少用可燃材料,鼓励使用防火材料;
(五)招牌的制作工艺要精细、符合设计要求,户外招牌支架不得裸露在外、影响历史街区风貌;
(六)招牌的悬挂要端正,一店一牌,不得随意悬挂和摆放各类装饰物。
第十三条 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和设置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
(一)确保外立面装饰和招牌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及时维修、清洗、擦拭,保证建筑外立面和招牌清洁,无污浊、无锈蚀、无破损等;
(三)及时更新、修复图文陈旧、脱色严重、损坏变形和灯光不全的户外招牌;
(四)及时拆除或更换过期或无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须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规划审批申报表;
(二)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及用地红线图等;
(三)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图包括:
1、建筑外立面效果图3份(含招牌及夜景设计);
2、平、立剖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3份;
3、设计说明(包括灯光设计)。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程序: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方式: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