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调用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定级、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志愿者培训、考核、级别评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试合格,评定为初级应急志愿者。
初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中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良好;参与两次以上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良好;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良好。
中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高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优秀;参与两次以上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优秀;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政府应急办商省财政厅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