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