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核办理程序,现就连续工龄审核工作中有关办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对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三、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连续工龄审核申请,并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本人补办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申报审核前,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199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然后再由原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连续工龄审核。1994年1月1日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人员,由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进入托管中心而本人档案关系发生跨区县转移的,如涉及本人连续工龄更正等问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