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0〕13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有效进行,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占有、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调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
(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
(三)调解为主、慎用裁决原则;
(四)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五条 跨省辖市、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先由相关部门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一方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求调处。提出请求的一方为申请人,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处请求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产权纠纷调处申请书: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2.产权纠纷的主要情况;3.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