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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1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能,积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的专业优势,是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各地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要协调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可以采取成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采用聘任制,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保险学专家或保险公司退休职工中公开招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及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确保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公安、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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