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15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255号)。
企业申请时限:
非营利组织在上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上述材料作为附报资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