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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价费〔2010〕22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民办中小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提交书面材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书面材料包括:提供浙价费〔2010〕216号文件(见附件一)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申报表》(见附件二)、《民办教育培养成本和住宿成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二、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制定或调整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标准,应于招生前一个月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备案申请、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见附件三)、《民办教育培养成本和住宿成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应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五、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杭州市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杭价费〔2002〕70号、杭教计〔2002〕12号、杭财综〔2002〕144号)同时废止。

  六、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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