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监管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规模原则上一年累计捐赠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0%。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要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决策和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和审批管理制度。对各监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相关制度备案、大额捐赠行为审批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企业对外捐赠前,需向省国资委报送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金额等)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以下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进行备案或审批,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各监管企业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制订或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对管理制度中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报国资委备案。
(二)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企业在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需将当季发生的对外捐赠汇总上报,对实际发生的捐赠项目、决策批准文件、账务处理、受赠对象基本情况及已发生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年度捐赠预算执行情况、后续监督情况等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