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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国资发〔2010〕27号)


各监管企业:

  近年来,省监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对外捐赠活动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省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各监管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对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规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明确对外捐赠工作的管理部门;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各监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等的摊派性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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