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和《营口市行政应诉规则》,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严肃行政应诉工作纪律,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依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积极推行行政诉讼诉后协调指导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
37.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创新社会监督方式,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监督途径和方式,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8.完善行政问责体系。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加快建立起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与工作实际相衔接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合理划分行政系统内部职责权限,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实现权责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完善监督机制,更加注重事前和事中监督,更加注重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更加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审计等追责机制的衔接整合,加快形成科学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
39.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
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
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八)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0.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群体性事件调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测和信息收集机制建设,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掌握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中间地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加强仲裁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事、农业及劳动、人事等仲裁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41.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领导包案、接访、专项督查等工作机制。建立信访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严禁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