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6.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则。按照《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意见。规范听证程序,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前信息告知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和听证意见法律效力和反馈制度。
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营口市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
18.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制度。行政机关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由集体审议提出决策意见,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1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依法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严格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20.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注重发展市场经济、改善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文件的制发,更加注重经济带、产业聚集区、主体功能区等新型经济体发展方面文件的制发。
21.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重大事项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向社会公开草案内容,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开展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评价机制,改进政府立法。
22.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健全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规范性文件应自正式签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时间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原则上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并设定有效期限。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审核征求意见情况。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