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迷信用品;
(六)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等肉类及其制品;
(七)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品、水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八)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
(九)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抬级抬价、欺行霸市、强卖强买、骗卖骗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短尺少秤,将包装、捆扎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三)侮辱、谩骂消费者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四)损坏市场设施;
(五)乱堆乱放物品;
(六)毁坏市场绿化以及随意倾倒垃圾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场依法监管。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二)办理市场和进场经营者的登记与备案;
(三)对市场的主办单位、市场物业管理部门、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推动和建立市场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市场诚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场周围占道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市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部门负责对市场的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的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经营的进口食品、酒类、化妆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检查。
(四)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畜禽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
(五)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市场的治安秩序及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