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市场商品准入制度,进行索证、索票管理,对市场摊位进行划行归类,防止商品交叉污染;
(七)组织市场经营者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所用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
(八)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九)负责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报表;
(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场经营
第十九条 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固定摊位、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有符合规定的场地,相应的卫生设施,并持《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合格证方可经营。从业人员应严格按餐饮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按规定着工作服。
第二十一条 出售畜禽及其食用制品的,须出示检疫、检验证明或标志。
经营法律、法规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
(二)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三)服从市场管理,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自觉依法纳税和缴纳费用;
(五)自觉保持摊位清洁;
(六)按规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或在场外交易;
(七)服从食品安全、消费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执行商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经营商品进、销货台账,商品质量证明、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应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市场内禁止经营下列商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二)假冒劣质商品、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和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和国家禁止上市的中药材;
(四)反动、淫秽和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