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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要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处理等问题。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从工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贴息、节能减排基金、外经贸发展基金中对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单位给予倾斜。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后关停或部分关停的企业,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避免职工集中大规模失业,防止因职工安置等问题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改扩建项目要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在改造中淘汰落后产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立营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问题,确保国家、省、市确定目标的完成。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经信委要认真组织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市(县)区、市政府派出机构,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鼓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市政府派出机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积极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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