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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包括无煤气回收利用与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干馏煤)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8米的捣固焦炉。
  (五)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六)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七)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高耗能、高耗水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八)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胺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
  (九)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十)镁砂制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生产设备;有效容积≤18立方米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30立方米重烧镁砂竖窑。2011年底前,淘汰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三率指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施的菱镁矿山。
  三、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对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购,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出让。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执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率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减排核查和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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