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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规定,现对全省企业2011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审核换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等,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使用由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手册》。其中:省属和中央驻陕部门所属各类企业以及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类有限公司等2011年《手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换发;市、县(区)属各类企业2011年《手册》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换发。

  二、各类企业可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手册》从其进行现金结算的基本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付工资,否则,开户银行应拒付工资。
  使用银行卡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也应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手册》,并将每月发放的工资额由开户银行在《手册》表三页上记录并签章。
  在换发2011年《手册》期间,为了便于新旧《手册》的衔接,2011年1、2月份工资总额可暂由企业按上年同期工资总额发放数填入上年《手册》表三页上并签章,银行可据此支付工资。从2011年3月份起企业均须使用2011年新《手册》,并如实将1、2月份已支付的工资总额记入2011年新《手册》。

  三、换发《手册》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2010年《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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