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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0]20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人社部〔201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等“六统一”工作原则,在2010年底前全面实施州、地、市级统筹。
  二、我省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认定和鉴定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和鉴定工作。各统筹地区在受理工伤认定时,可将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审核、事故调查核实等环节的工作委托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三、各地在具体实施中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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