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时,经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三无对象、五保对象全额救助,其他人员50%进行救助,但全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特殊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人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时,医疗救助额度可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3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五)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中患有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治疗的,按照住院救助的比例进行救助,但全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
对无需住院的化疗、透析等重大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的参照住院治疗进行救助。
三、医疗救助办法
(一)实行定点医疗。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行定医定药,优质服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参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要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且要一视同仁、热情服务。
(三)对于需要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要由负责医疗救助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证明,方可转院治疗。
(四)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发生急病不能按正常程序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其家属需在7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的民政部门告知上述事实,事后提供医疗诊断书和住院通知单进行核查,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五)医后救助与医中、医前救助相结合。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医中、医前救助。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居民患病无钱医治的,实施医前和医中救助,保证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需求。
四、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乡镇、街道在受理审核后,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要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